2005年6月2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虚假广告岂能一曝了之?
王学进

  工商总局近期对全国80余种广告发布量较大的报纸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集中抽查,曝光了16则虚假违法广告。除了两则食品广告、两则保健食品广告外,其余12则虚假广告都是药品广告,令人不寒而栗。据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屈建民介绍,这些药品、医疗和食品广告,有些是属于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的处方药广告,有些是属于未经审查发布的药品广告,严重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,违反了相关广告法律规定(6月26日《珠江晚报》)。
    在对工商总局此举叫一声好的同时,我也要表达自己的遗憾心情。既然这16则虚假广告已经被认定“严重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,违反了相关广告法律规定”,就不能仅仅满足于曝光,而应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今年3月颁布的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》中的有关规定,依法追究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的责任。可遗憾的是,曝光之后就没了下文,简单地以一句“据工商总局有关人士介绍,今后,对违法率居高不下,或者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、广告公司和广告发布者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”,打发过去了。
    原来仅止如此,对已经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的违法广告,处理结果无非是两种,一是曝光,二是责令更正,这样的处理意见实在是轻飘得可以。试问广大消费者同意这样的处理意见吗?作为消费者中的一员,我第一个反对。《广告法》第4条写得明白: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,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。第37条则写明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理意见: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、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,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,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通知精神,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工商总局牵头。其职责不仅要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,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,还要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,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;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、情节严重的媒体,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,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。本来,按规定,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,应施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,性质严重的还要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,可结果呢,不要说罚款,连媒体名字都保密。
    工商总局尚且如此手下留情,有法不依,执法不严,等而下之的工商部门也就乐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。这样说来,虚假广告打不胜打也就是必然的了。